百雀羚抠图新高度,抠出一趟官司!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近日,一个来自百雀羚的创意广告刷爆了整个朋友圈,广告主要内容是一位美女特工在上海执行一个神秘任务,美女特工在上海街上行走引出了整个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全景风俗画,被称为“清明上河图”。在广告被多方转载后,百雀羚被指侵犯了刘诗诗、郑爽、董洁、淘宝模特等多人的肖像权、著作权。
广告大致内容:1931年,上海滩,身穿绿色旗袍的美女特工梳妆完毕,走下石库门小洋楼。屋外,旧上海的万众风情,商铺、建筑、贩夫走卒、正在行的学生,构成一幅“清明上河图”式的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全景风俗画。终美女特工顺利完成任务,了一个叫时间的“人”,她说了一句话:“我的任务就是与时间作对”,后顺理成章推出了百雀羚母亲节套餐产品!
而这则广告之所以火爆起来的原因在于长图画面的内容,成功地勾勒出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旧上海,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暗的街灯、女人身上的旗袍,古朴的留声机播放出黑胶唱片特殊的音质,周旋甜美的声线将歌曲唱得低回委婉。这种老上海的慢生活才是现代人们内心深处的呼唤:每日坐着早的一班地铁上班,专利之家,下班还要赶后一般地铁,却还一事无成,而时间匆匆过去,子女尚未尽孝,专利,母亲容颜已苍老...
而在这则广告火爆之时,百雀羚被指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和影视著作权,若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广告方或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这则创意广告中,多处人物形象来自明星剧照、淘宝模特、郑爽、刘诗诗、李东学、董洁、茅子俊等。
(广告中,男子骑车载女子从街道驶过)
(被指素材来自《抓住彩虹的男人》剧照,并进行镜头翻转)
(创意广告中民国女子行走在街头)
《决战黎明》中刘诗诗的造型)
昨日,在受到广泛媒体关注下,百雀羚团队对媒体作出回应:广告是外包,由品牌方负责提出要求,制作团队对文案创意负责,至于涉嫌侵权问题,将与制作团队沟通。百雀羚强调,由于制作方“局部气象调查组”在广告圈内是有一定实力和美誉度的,因此“觉得他们在制作原则和常识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直至发稿,制作方还未作出任何正式的答复!
关于百雀羚如何侵犯肖像权和影视著作权,小七也给大家普及下:
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就百雀羚的广告而言,对素材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对于肖像权,申请专利需要多少钱,可能大多人印象想起来就是我的脸,比如证件上的1寸照片。之前有人提过“形象权”,即除了脸,人的其他部分也能得到肖像权的保护,但这个观点目前还处在理论、讨论阶段。就拿“脸”来说,是否侵犯在于使用某一个人的脸,乃至半张脸用做商业活动之后是否会被观众认出来,如果半张脸都能被观众认出来,那就是侵权了!
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百雀羚创意广告中明显地借用了很多剧照和其他照片,在剧照和照片的基础上做了图片处理。这样的作品被用做商业推广之后,就直接侵犯了摄影作品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此外,虽然广告方虽对剧照、照片进行“换脸”、“PS处理”,可能不再侵犯肖像权,但仍然侵犯了著作权。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企业研发过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勋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论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专利申请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专利申请的时机是专利保护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专利主要分为产品类专利和方法类专利,下面我们就以常见的产品类专利为例对专利申请的时机进行讨论。
既然是产品类专利,首先就需要了解产品的研发流程。一般来说,产品的研发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项目提出确立、产品设计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销售。那么申请专利的时机是在哪个阶段呢?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授予谁,应该是在第二段之后,即产品设计开发完成后立刻申请专利。上述答案看起来简单合理,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显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专利的申请时机,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就是早申请时机吗?2、早申请时机就是申请时机吗?3、迟的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对于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产品设计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根据产品的不同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几个月对“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专利申请来说,已经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专利的归属。实际上,很多实力相近的企业在开发同类的产品时,国家专利局专利检索,研发进度的时间差通常也就一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研发进度快的A 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再提出申请,那么研发进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合适的时机就提出申请,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获得专利权的。
上述合适的时机就是产品的初步设计完成时,也就是申请专利的早时机。在企业做研发的工程师都知道,实际设计过程中,产品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必然会进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产品而言,初步设计后,主体结构和功能基本确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申请专利。至于后续一些零部件的改进,如果改进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请一些专利,如果改进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请的专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撰写技巧使这些改进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时机还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发人员的脑中成型时。这种情况适合那种要设计开发的方案本身比较简单,产品的专利性主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构思上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对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提及,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初步设计完成后,必然会经过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的主体结构和功能并不确定,后期可能会进行深度修改,此时用初步设计申请专利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申请的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匹配,这样不但会增加企业成本,浪费企业资源,同时由于在先申请公开了一部分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影响在后申请的产品的新创性。因此,在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缺陷明显,前景不明的情况下,等到产品的设计方案定型后再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然,将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直接申请专利也有一些作用,这些申请被公开后即使终不能授权,但也可能成为影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让竞争对手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误导竞争对手,这确实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策略,不过制定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适得其反,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没有起到误导的效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一般来讲,迟应该在产品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通过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产品,一旦上市销售,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很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专利失去专利性。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医药类产品,即使上市销售,公众也很难通过逆向过程获知其配方和制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销售后合适的时机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申请专利,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公开一些关键的的参数,也会为竞争对手指明大概的研发方向,帮助竞争对手加快研发进度,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制。至于销售后具体的申请的时机,是在竞争对手即将取得突破时,当然这需要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势有的的把控,因此这种延期申请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以上只是作者对专利申请时机的一些简单的看法,纰漏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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